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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稿辦法

更新日期:

《生命教育研究》審稿辦法
中華民國97 年12 月25 日訂定發布

壹、審稿流程
一、預審
1. 由本刊主編或執行編輯對投稿之稿件進行預先審查,凡符合本刊之性質、形式要件(包括文章類型、主題領域、字數、格式等)及嚴謹程度者,即由編輯委員會(以下簡稱編委會)交付審查。
2. 預審不符合本刊性質、形式要件、嚴謹程度者,由主編或執行編輯決定是否請作者修改後再投,或逕予退稿。
二、初審
1. 通過預審之文章,由編輯委員依該文所屬領域提供審查者建議名單,授權主編依建議名單之優先兩名,進行匿名審查。
2. 初審意見分為四類:(1) 同意刊登;(2) 修正後刊登;(3) 修正後再審;(4) 不予刊登。初審之稿件依兩位匿名審查者之審查意見決定稿件之處理方式(詳見下表所示)。

初審稿件之處理流程表
處理方式 第二位審查意見
同意刊登 修正後刊登 修正後再審 不予刊登
第一位審查意見 同意刊登 同意刊登 修正後刊登 修正後再送原審者複審 送第三位複審
修正後刊登 修正後刊登 修正後刊登 修正後再送原審者複審 送第三位複審
修正後再審 修正後再送原審者複審 修正後再送原審者複審 修正後再送原審者複審 不予刊登
不予刊登 送第三位複審 送第三位複審 不予刊登 不予刊登


3. 初審稿件審查時間以4 至6 週為原則,若超過期限,編委會將去函提醒審查者儘速審查,或視情況再聘請另一位審查者取代之。
三、初審後的處理方式
1. 「同意刊登」之文稿,送編委會認可後,進入刊登程序。
2. 凡處理方式為「修正後刊登」之文稿,作者應於接獲通知後3 週內完成修訂並連同「修訂∕答辯說明表」寄回編委會,由主編確認並送編委會後,進入刊登程序。
3. 凡處理方式為「修正後再送原審者複審」之文稿,作者應於接獲通知後3 週內完成修訂並連同「修訂∕答辯說明表」寄回編委會,由原審者進行複審。編委會將根據複審意見決定是否刊登或送第三位審查。
4. 凡處理方式為「送仲裁審」之文稿,由主編核定是否送第三位審查者進行仲裁審,並將結果送編委會認可。
5. 凡處理方式為「不予刊登」之文稿,則不予刊登。特殊情形則由主編考量論文品質及審查意見,並送編委會認可後,再行複決處理方式。
6. 複審稿件審查時間以2 週為限,若逾時,編委會將去函提醒審查者儘速審查,或視情況再聘請另一位審查者取代之。
7. 複審之審查標準同於初審,惟審查意見只分「同意刊登」、「修正後刊登」、「不予刊登」三級。複審之稿件依兩位匿名審查者之審查意見決定稿件之處理方式(詳見下表所示)。

複審稿件之處理流程表
處理方式 第二位審查意見
同意刊登 修正後刊登 不予刊登
第一位審查意見 同意刊登 同意刊登 修正後刊登 送第三位複審
修正後刊登 修正後刊登 修正後刊登 送第三位複審
不予刊登 送第三位複審 送第三位複審 不予刊登


貳、審稿作業原則
一、專業原則
編委會應積極推薦與本刊主題領域相關之學者專家,了解其審稿品質,以建立本刊專業客觀之審稿流程,確保本刊之學術品質。
二、迴避原則
1.聘請審稿者時須考量投稿者與審查者間之關係,並迴避不適合之審稿者。
2.本刊之主編、執行編輯及編輯委員如有投稿本刊,不得參與所投文稿之任何討論,亦不得經手處理與其稿件相關之任何資料。
三、保密原則
本刊稿件審查以雙向匿名為原則。編委會及編務行政人員對於投稿者與審稿者之資料應妥善保管並保密。

參、撤稿
一、投稿者撤稿之要求,需以書面(掛號郵寄)提出。
二、凡編委會去函要求修改(含審查意見為「修正後刊登」及「修正後再送原審者複審」之文稿),作者若於3 週內未有任何回覆或說明者,即視同自動撤稿。
三、如有特殊原因而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完成修改文稿者,需以書面通知本刊編委會,經同意後,需在本刊規定之修改期限內交稿,違者視同撤稿。